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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开启治污新模式
时间: 2014-07-30   浏览:1366   【加入收藏】  【字体:

 

  近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案建议,通过设立500亿元规模的国家环保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展融资渠道等多项有力措施,促进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产业的发展。

  前不久,央视《新闻联播》也报道了天津滨海新区在全国率先引入第三方治污模式,专业化治污公司作为治理工业污水的主体,提高治污效率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引起了各地对治污模式的思考。
  解惑 何为“第三方治理”?
  目前,我国工业污染治理依然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行解决治理问题。数据显示,我国工业污染占总污染的70%以上,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根源。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由排污企业采取付费方式,把治理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交给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实现“产污”和“治污”分离。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说,根据项目情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委托治理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在合同期内,环境服务公司通过第三方运营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减排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是适用于已建成项目的“托管运营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托管运营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在合同期内,环境服务公司通过第三方运营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污染减排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环境服务公司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前者拥有或者部分拥有产权,后者不拥有产权,只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骆建华如是说。
  治污、排污企业责任界定不清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原则正在由“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付费”转变。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这种转变的实践形式。
  但是,业内人士表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还缺少法律依据支持,对于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谁来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排污企业认为既然已经将污染交由第三方治理,如果排污不达标,则应由第三方治理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地方环保局认为依法应该对排污企业追责,但又不能放弃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监管,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此外,在合同谈判、争议问题解决方面无法可依,地方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湖南省怀化市环保局副局长黎群说。
  专家指出,在现有环保法律对治污、排污企业权责规定并不明晰的情况下,需要抓紧建立完善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约束机制。“对于排污企业来说,一旦将环境污染治理交由第三方环保公司来治理,则相当于给对方留了‘后门’,一旦第三方治污企业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排污企业将面临极大的风险。如果排污不达标,将面临罚款;还会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一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对于第三方治污企业还缺少相应的约束措施,这是许多排污企业不愿意选择第三方进行环境治理的重要原因之一。”黎群认为。
  打破原有治理格局考验政府能力
  专家指出,对于企业购买环境服务的模式,如果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各方,即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都能遵守环保法规,则可以减少环保部门的监管任务,降低监管成本。但是,如果参与各方均不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而会增加环保部门的工作量,增加监管工作的复杂性。
  同时,采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也打破了原有治理格局,还面临规划布局调整、原有人员安排等难题。
 在湖南有关消息了解到,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为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第三方污水治理服务,对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再建设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使污水处理后能够直接达标排放到环境水体,而不用排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也因此可以少交排污费。相关人士表示,这种情况下,园区污水处理厂将面临污水来源不足的问题,容易造成污染处理设施的闲置。
  此外,江西省新余市政府与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将该市水、气、固废、重金属、生态修复等不同领域试点项目,交给专业环保公司。但是在提高了环境治理效率的同时,原有体制内从事环保工作的监测人员、环卫工人、污水处理厂工人等相关人员也面临安置去向问题。“若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第三方治理模式在体制内或者政府层面上也很难有效推广。”新余市环保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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