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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四川明年底前实行阶梯水价
时间: 2014-08-21   浏览:1290   【加入收藏】  【字体:

 

  近日获悉,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在2015年底前,四川省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而在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意见》透露,居民阶梯水量原则上设置三级:第一级水量,由各地结合实际,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80%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95%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各级用水量建议值为:第一级阶梯不超过15立方米∕户·月,第二级阶梯不超过25立方米∕户·月。第三阶梯为超过25立方米/户·月。
  据悉,四川省目前大多数城市的居民供水价格在1.65元—2.15元/立方米,依照上述比例测算,实行阶梯水价后,80%的城镇居民用水价格将不会改变,第二阶梯的价格将变为2.48元-3.2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将变为4.95元-6.45元/立方米。而成都市目前的居民供水价格为2.04元/立方米,调整后,第二、三阶梯的价格预计将分别变为3.6元/立方米和6.12元/立方米。上述价格均不含污水处理费。
  据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城镇居民供水销售价格的定价权限在各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体现多消费多负担,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阶梯价差。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与第一级阶梯1:1.15—1.25的价格水平确定。
  该负责人表示,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目前四川采用一户一表的居民比例还很低,《意见》由此明确提出,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加大筹集户表改造资金力度。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县城城区以及建制镇原则上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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