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征收主体。从今年3月1日起,将污水处理费由原来专户管理转为预算管理,由代征单位直接解缴财政专户管理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并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污水处理费执收主体,水务集团等供水单位为代征主体,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
二是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支标准。启动调价程序,倒排时间表,确定在2016年年底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达到国家最低收费水平。同时,精细测算污水处理成本,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核定污水处理支出,既降低支出,又提高污水处理服务水平。
三是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全面清理自备水源排污单位,对应征未征污水处理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催缴,一并加大其以后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
四是清理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对原有已确定污水处理费的减免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减免对象、减免时间、减免标准、减免事由和减免审批机关等内容,重新核定减免事项的合理合法性,进一步规范减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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