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四川近日出台了《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程的管理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四川将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同时,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县级政府应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投入方式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对区域内的村镇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意见》要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集中供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镇供水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该《意见》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谁投资谁所有”
在管理体制方面,四川将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等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国家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特许经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形式,由具有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供水单位需建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意见》提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在投入使用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同时,供水单位需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水务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水质方面,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天须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 PH 值、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
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应配备专职水质检验人员,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水质评价报告制度。
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已营运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
《意见》要求村镇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同时,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可靠的过渡供水方案。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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