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从相关会议获悉,市国土资源部门近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调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与实施、建设用地审批与供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与采矿权设立等方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坚持实施环评,保障水污染防治项目用地。
2008年6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实施,正好与我市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同期,为此,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加强与水利部门、环保部门沟通联系,注重相关规划的对接,做到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安排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使建设用地规划满足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无论是建设用地供应(农村村民建房除外),还是新设采矿权,市国土资源部门都坚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地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必不可少的前置条件,坚守准入门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履行在土地、新设采矿权审批环节把关的职责。
2013年以来,市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部门和属地政府的配合下,从用地计划落实、土地征用转用审批、组织拆迁供地等方面,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市本级有船码头水污染治理、皇木关污水处理厂、岩桥寺污水泵站等水污染防治工程设施用地及时得以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还指导区县(市)国土资源局保障了一批水污染防治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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