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谁投资谁所有”的产权原则,工程所有者为管护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补助管护经费。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可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将后者以特许经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由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接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人员和仪器设备。《意见》指出,应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方式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鼓励各地探索以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水质监测公共服务。
《意见》强调,村镇供水价格遵循公益性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分类计价。
为体现公益性,《意见》指出,村镇供水工程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所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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